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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与建议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1日 07:43 作者
    1.控制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节奏,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由于2009年基数的原因,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政策调控,2010年经济增长很可能出现逐季走低的态势。为了在季度间实现“削峰填谷”,控制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节奏是关键。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规模已经很大,一方面要规范地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集中资金首先确保已开工项目按期完工。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地安排投资计划,适当后延中央投资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
  同时,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投资要从严控制,坚决抑制重复建设等盲目投资。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的土地和资金供应,为稳定房价创造长远有利条件。加快出台多种措施拉动民间资本,尽快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性行业准入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这些领域。
  2. 货币政策应兼顾“灵活性”和“稳定性”。货币政策应注重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由于货币政策实施具有滞后性,以及传导效率的损失,货币政策调控必须要有前瞻性。目前应主要依靠数量型工具调控流动性。对基础货币或货币乘数进行调节,规模和力度都应该控制在温和范围之内,以合理控制信贷增量,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努力实现逐季均衡投放和平稳增长。
  从防范长期通胀风险,控制通胀预期考虑,2010年可能需要进行加息,但在时机选择上,应该比较慎重,要充分考虑经济内生增性增长的状况,兼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稳增长与防止物价较快上涨,采取温和、渐进的加息调控。
  加大货币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支持。切实解决各个银行间信贷投放的不平衡、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间信贷投放的不平衡、行业之间投放的不平衡、地区之间信贷投放的不平衡进行调整问题,促进经济自主回升。
  3.促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短期内要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和项目贷款风险管控。长期来看首先要改革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逐步放行地方政府举债权,减缓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的外部压力。
  在时机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对现行的《预算法》进行修改,并制定《公债法》和《地方公债法》,从法律形式上确定地方政府发债权,并对借债相关事宜进行严格规定。
  要大力培育专业外部担保机构,尽快引入评级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与完善全国统一的中介市场,在选择中介机构时最好由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行使中介机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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