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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4日 09:39 作者 崔吕萍
    商报讯 (记者 崔吕萍) 银根又一次收紧。昨日晚间,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内容进一步升级。 
  据《指引》,商业银行不仅要持续满足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为8%),还须将内部设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同时,银行须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审查和评价,同时根据独立评估结果确定单家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银监会此举是为了避免因为过快放贷导致银行风险加大。而这已是监管层三天内对银行业第二次念紧箍咒了。此前的11日,央行刚刚宣布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
  对于新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监管层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已经从以往的年底检查提升至不定期检查层面。“很多银行此前曾出现全年资本充足率都不达标,但到年底时靠转让贷款来弥补充足率,借以实现年报数据达标,现在这种做法已经不可行。”郭田勇表示。
  此外,按照《指引》,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等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而对于不能按照银监会上述《指引》、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银监会将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银行高管权限甚至最终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指引》同时指出,商业银行应合理设定薪酬发放机制,适当推延发放时间,反映风险在不同时间跨度的表现特点,杜绝对风险滞后体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设定薪酬的结构,薪酬中的现金、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薪酬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结果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员工的职级和岗位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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