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4日 08:02 |
作者: |
韩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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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轮业内广泛的征求意见后,银监会于昨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下称《指引》)。与新资本协议相关的规章再添新丁。 作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之一,《指引》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具体体现。 《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根据《指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而且应对其他主要风险和声誉风险计提资本。还特别强调,银行应根据自身风格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事实上,针对巴塞尔委员会修改稿强调的内容,并结合国情,《指引》在薪酬体制、压力测试以及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内容增加或细化。 其中,对银行建立与风险相一致的薪酬体制提出了要求。《指引》明确,银行董事会需确保薪酬政策与长期资本水平、财务稳健性挂钩,相关薪酬安排应反映经风险调整的全行长期收益。 薪酬发放机制方面,《指引》强调应适当推延发放时间,反映风险在不同时间跨度的表现特点,并杜绝对风险之后体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结构方面,薪酬中的现金、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薪酬,应与银行的风险结构保持一致。 对于压力测试,银监会要求银行建立针对单体、整体风险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制度,确保资本能够覆盖风险。 风险管理的内容也有很大扩充。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将信用集中风险扩充为集中度风险,并针对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则有权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最终监管资本要求;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则可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据悉,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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