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3日 20:12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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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1月13日讯 银监会13日下午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指引》分为总则、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监督检查程序和附则五部分,共105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依据新资本协议的精神,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四条原则: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二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三是银监会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最终监管资本要求;四是银监会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
《指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引》根据各机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指引的操作性和适用范围和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问题两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针对巴塞尔委员会修改稿强调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或者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专门规定了对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架构的评估标准。第二,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了有关压力测试的内容。第三,将信用集中风险扩充为集中度风险,并针对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银监会要求《指引》发布后,商业银行应当加快研究和开发自己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银监会将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银监会要求已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该《指引》执行,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执行。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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