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5日 08:39 |
作者: |
林小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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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昭 对2008年广东省确定的民主法制建设试点城市广州而言,本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下称《办法》),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广州的建设进程。 按照《办法》,广州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不仅如此,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销。 按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四大权力,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大常委会四项权力里,原来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行使得比较差的。”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具体而言,就是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都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因此,广州今后诸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乃至近期以来引起广泛争议的公交车LPG之争、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等等事项,都属于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这个方向是对的,因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以民意为基础,民意就要通过民意机构来表达。”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社科院《开放时代》常务副主编曾德雄说。 邓成明认为,《办法》体现了三大亮点,一是将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是怎么去决定重大事项,从程序上进行了设计;第三就是强化了责任,“决定以后,政府应该怎么去行使这个决定,做了详细的规定。” 近期以来,无论是广州公交车LPG还是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等问题,民意诉求都成为社会聚焦的话题。对此,《办法》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曾德雄认为,人大和政府本来就应该各司其职,但现实中人大还有很多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政府很多时候可能存在越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划分了人大和政府之间的“界限”。 “它为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制定了规范,同时也赋予政府责任,告诉政府哪些事情应该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人大常委会决定之后政府应该怎么办。”邓成明表示。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但也不是完全绝对的。”邓成明告诉记者,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的作用,也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二是政府要正确摆正位置;第三,人大也要具备决定的能力。 曾德雄也指出,在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虽然规定了哪些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由谁来确定什么是重大事项呢?”他认为,《办法》努力的方向是对的,但要在实际中发挥效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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