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毕竟,对个体生命的价值一视同仁,维护的是人人生而平等的根本原则,体现了维护个人尊严、尊重生命的立法精神。但是,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立法的初衷才能体现,立法的目的才能达成。
立法历时7年,跨越两届人大,经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等经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明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民法典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重要性和《物权法》等同。
一位有法律专家身份的人大代表,归纳出《侵权责任法》六大亮点:一、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二、长期悬而未决困扰司法实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得以明确;三、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体现了时代的发展需要;四、规定要害缺陷责任,对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五、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对解决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六、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人权平等。
对法律界之外的公众而言,过于专业的话语难以理解。因此,大众媒体对《侵权责任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文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同命同价、高空坠物责任等与公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款上。其中,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更是备受关注。
上述全国人大代表的解读中,特地指出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关乎人权和平等。对此简单作一个逆向认知,即可轻易得出以下结论:立法者承认,立法前,在法律实践中,事故死亡赔偿原则上,存在着严重不平等,是毋庸置疑的现实。具体而言,社会身份和地域差异,尤其是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割的事实,导致在同一事故中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非但不等,而且十分悬殊。
就在《侵权责任法》通过前不久,广东省曾立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2008年7月,深圳中院率先突破这一限制,规定遭遇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但其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限定,在进步中以条件限制保留了不平等的尾巴。在具体案件的赔付中,依然残留了长久以来缺天理、少人伦的积弊,成为全社会的悲哀与伤痛。这也说明,“同命不同价”的积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缺位而导致不平等问题,同时在伦理和政治上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公众之所以对此特别关注,是因为不能容忍这种道义上无法立足,而且违背宪法明文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看,《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毕竟,对个体生命的价值一视同仁,维护的是人人生而平等的根本原则,体现了维护个人尊严、尊重生命的立法精神。同时,在弱势群体维权普遍艰难的现实中,《侵权责任法》无疑可以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权威依据。但是,仅仅停留在条款上,法律与一纸空文无异,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立法的初衷才能体现,立法的目的才能达成。就拿法律专家所称与《侵权责任法》同等重要的《物权法》来说,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野蛮拆迁中,就显得黯然失色。这一民法中的支撑性法律,并未完全起到保障个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的作用,足以让立法者脸面无光。无怪乎《侵权责任法》甫一问世,就有评论呼吁该法勿蹈《物权法》的覆辙。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虽然迈出了法律规范侵权责任的可喜一步,但该法能否切实捍卫公民权利、惠及社会,则必须待以时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予以检验。比如,2009年11月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就意味着,在国家公布的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近30万名受害者中,幸存的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虽然新法通常不溯既往,但《侵权责任法》倘能为他们伸张正义,讨回公平,则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