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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政策细化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9:02 作者
    俞燕
  
  2009年的最后一天,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信用评级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定向认购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去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市场发行的无担保债券,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其中无担保企业债应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无担保债券的比例,除按已有规定执行外,保险资金投资同一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20%;同一集团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单一保险机构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机构净资产的10%。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的无担保债券,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相关费率,不得通过定向认购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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