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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林权登记地方性法规诞生
来源 新华社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8日 10:11 作者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26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福建省林业厅厅长吴志明介绍,2003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发证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福建省集体山林的权属结构、经营形式、经营主体发生很大变化,对林权登记、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说,就林权登记活动进行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条例的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特别是条例作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专门就林权登记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有许多制度是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设计的,如对“预期均山”实行预告登记、对共有林权分别发放林权证、对登记错误的实行异议登记以及对林权进行抵押登记等。
  据悉,条例共八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明确了林权登记类型,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创新了共有林权权利人持证方式,并规范了林权登记程序。
  条例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是一大特色。林改前,福建省一些村集体以各种方式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林改时已无山可分。为此,有些地方开展了“预期均山”活动,即对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在其流转期限尚未届满的时候,提前明确该集体林地到期后的承包经营权。条例规定:“对已经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使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作为南方重点集体林区,福建的涉林立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福建先后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涉林法律法规10项。
  (原载于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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