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证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7日 18:11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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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 工信部27日公布了《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东部地区,东北、华北、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法纯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产地、有自备盐场并能保证原盐自给、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方便等条件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的联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原料、水源以及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不污染地下水源和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等条件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新建纯碱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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