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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出台新政个人转租房须缴税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9:19 作者 陆昀
     【记者陆昀26日北京报道】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将规范租赁市场,减少群租房的比例。
  据了解,今年北京二手房总成交量已达23万套,成交均价更是从每平方米8900元上涨到13110元,上涨幅度达47.3%。但与之相比,北京租赁市场均价则依然在每平方米2210元,这一均价甚至低于2008年的每平方米2300元。
  目前城区市场上群租房90%以上为小中介公司或者二房东从房主手中承租下房源,然后将房屋分隔出租获利。群租形式包括,将客厅、房间、厨房,甚至阳台分割成若干小间,按间分租或在房间内布置多张床位,按床位出租以及出租给单位作为集体宿舍等形式。这些房子既有商品房,也有经济适用房和房改公房,一般来说这类房源以3居室为多。这类房屋最少可以分隔成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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