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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5日 04:18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1月0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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