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6日 04:10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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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税法规定的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统一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通知还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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