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7日 09:00 |
作者: |
张牡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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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牡霞
税务总局日前在批复《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时指出,供电企业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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