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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复出”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3日 07:59 作者
    1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通知,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测算办法】

  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具体解释】

  通知要求:对油价上涨造成的成本增支,要求首先由航空公司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手段自行消化,消化比例不低于20%;限定了燃油附加的最高收取标准;规定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乘客影响】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此外,通知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的计算参数和公式。据报道,此次燃油附加费标准大概区间为:国内航线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人收取20元至30元的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收40元至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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