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6日 09:51 |
作者: |
程维 |
| |
法官详解定罪量刑:均给予了适度从重处罚 程维 昨日,重庆打黑第四案宣判:号称“开县一霸”的涉黑团伙头目李义(绰号“米老鼠”)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1万元。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公开宣判后,该案的审判长张军法官还详细解释了该案判决的一些焦点问题。 法院认定9宗罪 2001年8月,李义伙同李高清、唐绍宏等人将回到开县奔丧的张某打伤,从此开始在开县临江镇境内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李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后,李义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开县临江镇境内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放火、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市二中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抢劫罪9宗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义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1万元。 “米老鼠”在该案的一审庭审中被公诉方指控的另两宗罪名未在判决书中出现,这两宗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和偷税罪。 法官说“定黑”标准 在公开宣判后,该案的审判长张军法官接受了重庆当地媒体的采访,详解了此案中大家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 张军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分别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大特征。 张军说,纵观李义一案,它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第一,李义聚集20多名团伙成员,在开县临江镇境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或在农贸市场强行非法收取租金、占道费,或在车站非法拦截营运车辆进站接受服务,或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等等,其团伙人数众多、人员稳定,有较为严明的组织纪律,具有严密的组织特征。 第二,该组织通过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和开县江里客运有限公司,强制持有公司股份的经营户违背意愿购买公司门市,强行向从事非法营运的长安车车主收取费用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取的钱财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等。以上行为反映了该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该组织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主,并实施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体现出其行为特征。第四,该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在开县临江镇形成重大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体现了非法控制特征。 张军认为,该组织通过暴力起家,是一个组织结构严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通过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军表示,人民法院根据李义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及其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均给予了适度从重处罚。” 张军还解释了为何没有认定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等人的职务侵占罪、偷税罪的问题。 他说,李义等3人私分300余万元犯罪所得赃款,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理方式应当是依法予以追缴,因此不需要另行计罪处罚。 他认为:“李义等相关人员在案发前,开县税务部门已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要求李义等人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等人私分的资产系犯罪所得,不属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因此,李义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