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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央企高管薪酬贯彻落实更是关键
来源 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8日 10:58 作者 颜维琦
 

  整顿央企收入分配秩序

  记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如何理解这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新举措的意义?

  苏海南:我认为,《意见》的发布施行

  有四方面意义。一是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他们承担的经营责任、难度、风险和企业的实际业绩紧密联系起来,能够更好地体现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更好地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促进解决目前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将所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都纳入规范范围,另一方面按统一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规范,能够更好地规范所有中央企业的分配行为。三是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企业的发展。通过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使管理要素和劳动要素的薪酬与各自的智力体力付出和贡献相匹配,能够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四是有利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意见》率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规范,从企业领导层做起,无疑能够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推动解决企业薪酬分配方面的其他问题;而从中央企业做起,无疑也能够促进其他层次和类型的企业理顺分配关系,进而推动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

  兼顾调动积极性和调控收入差距

  记者:《意见》系统规范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各个方面,选择了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的薪酬结构,如何看待这一薪酬分配方法的确立?

  苏海南: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的薪酬结构,适合企业负责人劳动的特点,也顺应国际的通行做法;把重点放在规范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强调审慎探索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尤其符合我国目前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实际;对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确定,兼顾了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比较现实可行。

  《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为薪酬分配提供了正确的导向。与此同时,还对薪酬支付、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作出了原则规定,从而形成对负责人全部薪酬福利保险的全面规范。

  贯彻落实是关键

  记者: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发布之后后续工作还有哪些?

    苏海南: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作为一份国家级层面的文件,有的规定只能比较原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规定,包括职务消费、企业补充保险、业绩考核、企业高管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等在内的有关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再如,《意见》对薪酬监管作出了明确分工,提出了有关程序,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执行等等。总之,需要抓好相关配套改革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规范,通过综合配套,同步推进,才能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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