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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8日 10:05 作者
    记者9月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并强调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这一《办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范围和原则,规定资产使用范围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在自用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以及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办法》还强调,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资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权限,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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