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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所得个税征收方式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3日 08:10 作者 熊剑锋
 

  熊剑锋
  
  为了达到今年的税收目标,对主要税种实施“各个击破”成为税务机关的选择。继实施企业所得税源调查之后,国税总局日前频繁出台各种加强征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解释。
  继8月31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总局昨日又下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对股权激励个税政策的若干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如符合优惠计税条件的股权激励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平摊至数个月份中分别计算个税,否则就要计入当期所得计算个税,由于中国个税实施九级累进税制,较高的应纳税额意味着更高的税负。


  界定股权激励所得个税征收方式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次下发的《通知》还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和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同时确定了这两种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日期和纳税额确定时点。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而限制性股票应在其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明确,上述几份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都不能享受该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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