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04日 07:59 |
作者: |
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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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青 为使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达到国际监管规则修改的最新要求,银监会昨日再次在其网站公布7项相关监管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7项监管指引的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计算、信息披露规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去年12月,银监会就上述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称,这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上述指引进行的修改。 CBN查阅发现,与上次的指引相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下称《指引》)改动较大。在商业银行的风险审查方面,《指引》由原来的“银监会监督检查”为主的表述,转为本次的“商业银行评估”为主。 在原来的文件中,原第三章为“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内容(SRP)”,而在《指引》中则改名为“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尽管主体内容相似,但表述均由“银监会评估”改为“商业银行应当评估”。 如,原文件第37条为:“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清晰界定了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范围,并一致地执行,防止监管资本套利。”而在《指引》中,这一同样内容的表述为,商业银行应当清晰界定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范围,并一致地执行,防止监管资本套利。 《指引》将原有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确定”一节全部删除,并在不少细节上作出变动。如原文件规定,银监会将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设定为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而《指引》中则改为“银监会根据单家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设定其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 这可能是因为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完善修订。上周,银监会网站发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新协议修订框架,其中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还发布新协议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程序)的补充指引,并指出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立即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指引。 而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中,本次版本与之前并无太大改动。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最低要求以及对银行附属资本的各项规定上,都没有实质性变化。 去年10月,银监会发布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涉及对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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