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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一揽子严防贷款被挪用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31日 07:49 作者 李画
  ■ 本报记者 李画 发自北京 

  ● 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 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的,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银监会7月30日公开就《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类似,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重点就贷款支付管理作出了规定,强调防止贷款被挪用。

  银监会称,“一揽子”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的制度还将规范个人贷款用途。

  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同之处在于,授信对象采取弹性标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制定标准的原因在于,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频率高、范围广。不过这是最低监管要求,银行应根据借款人情况自己掌握。

  银监会称,新的管理办法,是对以往对流动资金贷款系统化的调整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流动资金贷款达39.76万亿元,贷款规模大,是非金融机构的主要融资来源,对银行系统性信贷安全以及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影响重大。银监会也坦言,目前流动贷款资金不按照原来用途使用,管理粗放不健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大规模的挪用会引起系统风险,需要改变。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加强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管理,有利于提高信贷质量、优化信贷结构,有利于贷款资金流向实体。同时,也有助于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上述负责人也强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办法,没有提高贷款门槛、利率,以及改变贷款期限。目的只是在于防止贷款挪用,加强银行业机构监管,不会影响企业贷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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