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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再设1300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容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30日 08:33 作者 李彬
    
  李彬
  
  未来三年,1300家左右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望在全国落成。近日,银监会编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下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银监会下发专门通知,组织各地贯彻落实。
  根据《工作安排》,未来三年将在全国再设立约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贫困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
  银监会指出,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状况;对于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力度,持续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确保实现三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实行“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准入挂钩措施,对到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市辖区及东部地区的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要求其按照规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中西部地区挂钩设立相应数量的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另外,《工作安排》还要求,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严把准入关,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对积极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监管机构要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为其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和新业务准入开辟绿色通道;对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的主发起人,监管机构不得为其新设村镇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不得受理其村镇银行筹建申请。
  资料显示,自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以来,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引入各类资本47.33亿元,吸收存款131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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