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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遇争议解除劳动合同 且慢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11:11 作者
 

采访人:白 龙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从部分地域看,有的地区呈现出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慎重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案件。

  解除合同——

  劳动者和单位均须依法慎用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一。《指导意见》认为,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裁员——

  严查程序和条件是否合法

  当前形势下,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出现经营困难、转产调整并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提出,在审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遇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时,可以裁员。但是,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财产保全——

  坚持对企业区别对待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要注意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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