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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设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通道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9日 11:11 作者 殷洁
    本报讯 (记者殷洁)成立三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有可能转制为村镇银行。昨天,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记者了解到,现在已开业的583家小额贷款公司均未满足转制条件。

  激励小额贷款公司准确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试行一年来,起到了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作用,但个别省份缺乏规划。”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准确,没把贷款放给农民和中小企业,发放了不少大额贷款。此次明确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通道,有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

  这意味着2008年开始大规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望在两年到三年后,从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性质是工商企业)转制为金融机构。

  未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优先改制

  据银监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要求包括开业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30%以上等。

  据记者了解,尽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等投资设立,但转为村镇银行一定要求银行是大股东或发起人。

  同时,银监会对其贷款投放也有一定要求。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在转制数量上不会作出限制,但是优先考虑未设立村镇银行的县域及县域以下地区。

  ■ 背景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于2006年底,由央行启动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并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在央行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银监会也推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其中贷款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职能近似,只贷不存,但贷款公司须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筹建、设立,由当地银监局审查批准;而小额贷款公司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属于工商企业,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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