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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探索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2日 08:18 作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在肯定了以委托管理模式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的做法,提出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2002年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年均增长近30%。2008年,健康保险实现保费收入585.5亿元。目前,已有包括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在内的近10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在售的健康保险产品上千款,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大类。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并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开发设计长期护理型健康保险产品。
  同时,《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政府支持是商业保险做好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重要条件,随着医改工作的逐步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医改意见》有关精神,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也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意见》对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商业保险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完全有能力为各类医疗保障提供优质经办服务。保监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不再另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据悉,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探索保险业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机制;推动保险业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投资医疗机构,通过资本纽带强化医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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