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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新规定来源:经济参考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30日 08:39 | 作者:罗沙;韩洁
本报北京电(记者罗沙韩洁)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税前扣除的比例和限制。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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