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昨日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对外放款主体从只有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放宽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近日,为使投资贸易便利化,外管局动作频频。5月13日,外管局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限;5月18日,外管局就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限制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外管局扩大放款主体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后续融资问题。企业通过直接贷款或者银行转贷款来实现,可以帮助中国更多企业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外交学院国际金融中心主任欧明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放款主体扩大
《通知》明确,一定限额的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都可作为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同时,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即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外管局还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为简政放权、便利企业,外管局进一步下放了权限:所有境外放款的核准、登记等业务均由外管局分支机构办理;除部分专用账户需经外管局核准外,资金在境内相关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及结汇,境内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银行直接办理;将原先境外放款按发生额管理改为对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
支持企业“走出去”
目前,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面临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困扰。而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措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进一步促进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欧明刚表示,目前境外金融机构信贷仍处于紧缩状态,而我国银行“走出去”与企业“走出去”步伐不一致。银行多选择欧洲、美国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等发达地区开设分支行,而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大多集中于资源、能源丰富的领域,这些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地域上分布不完全匹配,因此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风险可控
为防范风险,外管局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此外,外管局还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将境外放款的额度核准等纳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设定了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
外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的波动,这些为境外放款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经营不善以及汇率风险等,都会给放款企业带来风险。”欧明钢说。谈到境内企业放款意愿时,欧明刚认为,积极放款的企业可能还是那些在国外有收购行动的企业。他们为自己在国外新设企业持续提供资金和可持续发展动力。根据目前的外汇管制条例,总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时,仍需要一笔一笔申请,防止资本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