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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京设总部可获资助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7日 09:58 作者 李雪
 

  商报讯 (记者 李雪) 近年来,跨国公司对北京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小视。为鼓励跨国公司来京,市发改委昨日出台一系列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新规,其中包括提供开办资助、租房补助、出入境便利等。

  早在1999年,北京便率先在全国颁布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规定”,从税收优惠、外汇管理、市场准入、人力资源、外商在京工作与生活等方面给予地区总部以优惠和便利。

  市发改委委员陈光明表示,“发展总部经济带动税收、消费、就业等等。大批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可以提高北京的知名度,带动金融、保险、贸易、会计、法律、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迅速发展,提升高端知识型服务业的比重”。

  目前,在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121家,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1家,如日立、西门子、诺基亚、大众汽车、三星等。落户北京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机械领域,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

  据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目前在北京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销售收入约占23%,净利润占32%,纳税额占22%;上缴地方主要税收约占同口径全市税收比重的4%。

  根据新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运营范围增加了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同时门槛降低,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须在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1999年的规定主要是税收优惠,这次新增了政府资助和奖励条款。”市发改委国外资金利用处处长黄林芝表示,政府资助与奖励主要体现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开办资助、租房补助、自建或购房补助,对北京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地区总部和其主要负责人还可获得奖金。

  “补助与奖励的具体额度,将在6月出台的配套实施办法中规定。”市商务委副主任束为虽然没有透露具体额度,但他表示北京的系列政策肯定是“全国最优惠的政策之一”。

  “出入境便利程度一直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比较关心的问题。”黄林芝表示,目前通常只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人员1-2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新规定则放宽了出入境时限和人员范围,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和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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