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5日 08:40 |
作者: |
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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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靠制度管人” 党内问责制度细化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等文件,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反腐风暴 近几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问题一直颇受重视。 去年7月15日,据新华社报道,中纪委就曾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提出重点关注包括内部交易在内的七项国企领导“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违者将受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党籍。 而此次会议强调,实施《规定》,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要切实将其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经营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主要体现在人事安排、党的领导等各方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这些企业可以更好地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执行好各种应对危机的方针政策,并提高核心竞争力。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除了针对国有企业的《规定》,上述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会议认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议还认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问责制度,一直以来,我国主要是在行政层面展开。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相关规定开启了行政问责尝试。此后的《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等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而此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则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 任进认为,此次会议通过的包括上述两个文件以及另外一个《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对以往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延伸和强调,细化了巡视制度。 “我们现行已有的是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从全党出发,从更高的层次上对问责制度做出了统一规定”,任进认为,这样一来,该制度的规范层次更高、范围更广泛了。不过,此次规定的问责制度应该是一种“狭义的问责”,主要来自政治方面。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这三项法规制度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各级纪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协调,保证制度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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