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7日 08:48 |
作者: |
熊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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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财政部日前发文进行阐释;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此次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名为《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此前,国务院2007年下发的39号文件中对过渡期间的税收优惠安排作出了规定。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在接下来的五年中按照18%、20%、22%、24%和25%的税率逐步过渡到法定的25%的税率,对于享受24%优惠税率的企业,在今年一步到位过渡到25%的税率。 此次下发的《通知》表示,所称不得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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