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0日 08:05 |
作者: |
秦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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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秦 炜 3月末,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上海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简称“双中心”意见),多项支持上海市“先试先行”的政策中提到,“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产品试点”,这一明确的政策鼓励信号,使得上海有望成为个人养老年金的破局者。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即金融30条)。其中第16条明确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上述延税型个人养老金政策也让金融30条中对“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得以“落地”。 天津“试点”被紧急叫停 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称,保险公司要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新型个人养老保障产品,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6月下旬,保监会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它是对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保监会《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的贯彻落实。具体的税优政策是: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出台后,很快又被紧急叫停,是因为这一高额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认可。 但就在叫停通知下发仅三天后,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又联合发文,连推三项财税优惠举措。天津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主要涉及三项针对在津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财税优惠举措,主要体现在返还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一项将直接惠及到个人投保者。 就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税优政策而言,国内如上海、新疆等地在国家统一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出台之前,已有相应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杠杆,取得良好的促进年金普及发展的效果。如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中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 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审计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84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以及职工个人缴费在个人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别变成个人年金保险 针对个人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业人士闫安。闫安说,从性质上讲,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税优政策,与个人养老年金的税优政策有区别又有联系。 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规划,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法定强制,是社会安全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税优鼓励,市场化运营,为重要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补充。以退休养老替代率而言,三个养老支柱,各有制度和发展空间定位。在新的形式下,需要审时度势,集合全社会各种资源,系统规划,统筹考虑,而不是对社会养老体系的局部,进行边试边干,避免付出过高的制度成本,少走弯路,最终促进个人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会基本养老的协调健康发展。对此,闫安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一, 从社会养老多支柱体系出发,发挥劳动部门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个人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社会基本养老的制度定位。避免政策碎片化,或者“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况出现,一方面,要确定劳动部门为政策主导协调部门,为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二者都需要国家层面的税优政策指导和协调发展,二者有联动性;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否可以实施普享的个人税优政策,越过试点一步到位,都值得探讨。 ――两个原因,一是企业年金制度已成型,市场化运作已仅四年,且已普及全国,只要明确个人供款税优政策即可,不必要试点,一步到位。这将有力促进企业年金的加快发展;二是既然已确定个人养老年金走市场化之路,税优政策及试点地区应该有个执行标准,体现公平、普享。政策有了,至于是否享受税优,那是个人经济条件而已。而不是发达地区先搞或试点的有违社会公平的老做法。 第二, 从市场化运营角度出发,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销售和网点服务优势,发挥各类投资机构的参与积极性,全面推动。而非将个人养老年金演变为个人年金保险,进而演变为保险公司的独家生意。企业年金所有的合格金融机构都已可以公平参与,同样商业化的个人养老年金也不能开倒车,交二次学费。否则,只会滞缓整个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三, 从统筹发展角度出发,统筹考虑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税优政策,以及个人养老年金的税优政策的协同性。避免出现挤出效应。建议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优与个人养老年金税优政策同步明确。或者前者优先考虑。 第四, 从创新角度出发,个人年金投资可以完全放开,市场化运营,投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实业投资等。为企业年金、乃至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的投资提供经验。而且,个人养老年金在延迟领取方式、时间方面、管理方式的制度设计体现灵活性,例如可以有DC计划,也可以有DB管理。体现效率,一站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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