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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央企投机交易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5日 05:38 作者 王婷
  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监管
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
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本报记者 王婷

  国务院国资委24日宣布,按照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各央企要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此外,企业应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金融衍生业务情况。
  通知强调,各央企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通知要求,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通知还要求,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值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等情况;年度终了应当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报送国资委;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研究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目前,央企已按通知要求,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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