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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划“红线”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5日 04:29 作者 商文
 

□禁止投机交易
□发生重大亏损等3日内报告
□资产负债率高、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企业不得开展


⊙本报记者 商文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国资委还规定,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国资委要求严格定期报告制度。主要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亏损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建立周报制度。
  此前,国资委已将通知发至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通知要求,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
  据悉,国资委将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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