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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并非只调起征点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4日 07:17 作者 徐畅
    提高个税起征点在近几年的“两会”上呼声颇高。2008年,个税项目里的工资薪金起征点由1600元调整至2000元,标志着个税起征点改革进入了微调阶段。但个税改革不应只是起征点的调整。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个税改革应该把握住时机大踏步前进,遵循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改革方向,从收入和支出的角度体现税收的公平和对消费的拉动。只有通过降低税负和改变征收标准,个税才能真正改善贫富差距过大的局面,释放消费需求。
  目前,社会上所议论的个税起征点一般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税收征收起点。其实,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征收项目。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并分别征收的税制便于分类扣缴,防止跑冒滴漏。但是,征收自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总量的60%左右,这毕竟只是个人所得税11个征收项目之一,只简单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实非个税的全面改革。
  同时,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综合性的,由于个税“一刀切”征收的特点,单靠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税负显然要重于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不发达地区的税负明显重于发达地区。这显然有悖于税收的公平性。
  事实上,在“十一五”规划中,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认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首先应明确以综合收入为征收标准,在保留部分收入来源分类考量的基础上,以家庭收入或以个人年收入为标尺进行等级征收。
  以家庭收入为标准能够以一家总收入来考量家庭富裕程度,更符合中国人的收入观念和价值观。此外,以家庭为单位也符合国际惯例,去年美国刺激经济的减税方案即是以家庭夫妇收入为标准。而以个人年收入为标准无论收入来源丰富或单一,都能在收入总量上进行统一等级划分,保证了浮动薪酬收入者与固定薪酬收入者的税负平等。
  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原则下,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还应兼顾居民消费。“量入为出”是中国人的基本消费观念,不同于国外流行的提前消费,国人大多保持以收入为参考的消费观念。降低税负和改变征收标准能增加居民实际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能有效改善消费不足的局面,这也是大家期待的减税效果。
  但是,一直以来,脱离现实、不能充分体现收入与消费关系的起征点总使个税处于比现实慢一拍的尴尬境地,九级的税负等级也极大压缩了居民的实际收入。这即是许多人诟病的GDP年增长8%而消费一直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应挂钩CPI,以各地最低工资为参考倒置考量,协调地区发展和收入水平,最大程度提高实际收入,减轻消费压力。这样,起征点无论是3000元还是3500元,只要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从根源上解放消费需求,都会受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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