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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名三鹿受害者再次提起索赔诉讼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9日 10:07 作者 张娟娟
 
    自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三鹿集团破产后,117名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于2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再次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判令被告三鹿集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5174400元。《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致电石家庄市中院,相关部门表示尚未接到相关起诉材料。此前,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屡次向各级法院提起共同诉讼,至今都未获答复。

三鹿奶粉受害人共同索赔

    117名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支出124344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740000元,合计25174400元。

    此前,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已屡次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石家庄市中院、河北省高院、最高院提起共同诉讼,至今都未得到答复。此次之所以再次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代理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表示,是因为现在法院已经宣告三鹿破产,即将进入实质性的财产变价、分配阶段,当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最后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三鹿公司将被注销,到时候所有受害者的起诉将找不到被告人。

法院:尚未收到起诉材料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致电石家庄市中院立案庭,相关人士称尚未收到相关起诉材料,并表示该案归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管辖,不归中院管辖,而一些特殊案件如须变更级别管辖的,根据最高院规定都必须得到高院的批示,中级法院以下都没有权力变更。

    对此,援助团律师许志永表示不认同,“三鹿已进入破产程序,受理破产案件的是石家庄市中院,那么一切债权债务纠纷都应该由中院受理。”

    记者随后又致电石家庄市中院负责三鹿案件的民五庭,相关人士也表示截至昨日还没有得到任何有关受害者起诉三鹿的消息,至于会不会受理此案,该人士称要看提交的起诉材料符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当然要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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