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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价出资金额 不得高于注册资本70%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3日 11:15 作者
     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减少滥用“双重股东”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出资比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考虑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介绍,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有利于扩大投资人出资渠道,同时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开展股权出资。

  充分发挥股权出资作用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工商总局积极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研究制定了若干实施意见。其中,加快出台这一办法,充分发挥股权出资在促进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就是重要举措之一。

  早在2006年底,工商总局就开始部署和陆续批准上海、江苏、浙江、重庆、成都、山东和广东等地工商机关开展股权出资登记试点,摸索经验;2008年初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正式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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