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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拓源头保增长 股权出资阳光化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3日 08:05 作者 刘春香
  每经记者 刘春香 发自上海

    保增长再出新招――通过明确股权出资在企业出资方式中的合法地位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宽投资增长的“源头”。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允许以股权出资方式设立企业,以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办法》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对股权出资做出明确的规定。

股权出资方式获正名

    《办法》规定,股权出资指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而此前的公司法并未对此作明确说明,只是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有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工商总局制定这一办法的职权。

    《办法》还明确规定,要求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

“至少带来了信心”

    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时,尽管该老总并不知道《办法》已经出台,但是他兴奋地表示,这项政策“太好了!”他告诉记者,过去有时候企业会偷偷摸摸地这么干,但是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而现在则是完全合法化了。

    业内专家认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工商总局对股权出资的正名,无疑是为企业融资打开另外一条通道。“不管企业有没有这么做,至少给他们带来了信心。”

    另据了解,在此办法出台之前,上海、浙江、江苏等资本活跃地区已局部允许股权出资方式的存在,部分地方出台了地方性的约束文件。

    为规避股权出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办法》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每经记者刘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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