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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1日 15:12 |
作者: |
陆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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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陆洲
针对去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金融企业国资转让日益增多的情况,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杜绝暗箱操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通知特别指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的通知,将敦促更多金融国资进场规范交易。
明确进场范围
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去年5月1日起实施、金融企业投资执行“一参一控”政策等因素影响,2009年以来金融资产交易火爆,产生了若干交易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力广的案例。其中包括招商证券转让博时基金24%股权,东方证券、申银万国多笔股权转让,中银国际证券12%股权转让等。
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范围:中央管理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而之前实施的《办法》,并未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范围进行划定。对此,《通知》予以了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
《通知》称,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2010年3月底之前将所选择和推荐的1家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财政部完成备案。
转让程序方面,通知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工作。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交易规模扩大
北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圈定产权交易所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的进场交易监管,进一步扩大进场交易规模。
“原本认为《办法》会对金融资产进场交易带来井喷现象,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目前进场交易不多。”某产权交易所人士透露。
这位人士分析表示,《办法》目前还处于磨合期,而且金融企业资产在转让之前的决策过程往往耗时长,这就导致了目前进场交易规模并没有因《办法》出台而发生明显变化。
对此,《通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加强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财政部更加细化明确了金融资产进场交易监管。
此外,对于《办法》中关于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若干特殊规定,《通知》进行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办法》所称重要行业是指金融、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8大行业。
“确定8大重点行业是《通知》细化监管的表现之一。”国内某投资银行人士认为。
“从《通知》要求看,财政部在不断推进《办法》实施。但金融资产的进场交易是一个缓慢的市场化过程,2010年金融资产的进场交易仍将是一个平和的过程,”北交所相关人士表示,“《通知》的细化要求,会对市场化进程起到明确的引导和监管。”(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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