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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07日 10:35 |
作者: |
李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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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54号文这一配套文件的出台深层次的吸取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的种种教训,在促进金融资产真正进场的同时,也从一开始就着眼于实施中的规范操作,起点还是比较高的
1月5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4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54号文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细化。这是54号文出台之后,财政部对多数金融企业有令不行的问题发布的首次指导性意见。
金融企业进场制度化、流程化
通知强调了54号文的主要内容,指出“《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就如同三号令出台之后,各地区出台了促进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管理办法一样,通知规定“各地区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可以说,掌握大权的各省市地方政府如依此执行,金融资产进场交易的力度势必会大大增强。
不仅如此,通知还提出,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可以说,要求中央金融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实行专人负责制,这又是促进金融资产进场的重要内容,制度和流程的确立,人员的专门化将使得金融企业必须正视进场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交易平台资质的确定
与三号令不同,54号文规定中央管理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并非仅限于在京津沪渝四大所转让,通知也对此进行了再次的强调,指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
应当说,通知对这一问题的细化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非常关键,首先规定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确定本地区金融企业的交易平台,并且并没有明确数量,这对于有两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省区来说,意味着两家都有可能获得承办本省金融企业交易的资质。
但其中规定的推荐一家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则就有了竞争,同时由于京津沪渝四大所的强大实力和辐射力,就如同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那样,承办中央金融企业的省级交易机构势必会与四大所有更多合作,四大所之间也会存在竞争。
金融国资交易也要制定统一操作规则
通知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细致规定。指出“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通知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财政部制度本通知时,充分吸取了三号令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规定产权交易流程中的资格审查等六大项内容,比如明确提出受让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特别是提出要“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将是整个产权市场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产权交易市场被外界诟病的重要一个问题就是各机构之间的交易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去年6月25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出台终于初步解决了这一点,现在财政部也把这一内容明确写在通知里,可谓意味深长,相当到位。(新浪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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