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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各地要及时下达廉租房保障资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7日 05:1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1月07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敦促各地及时分配下达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一般预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通知要求,各地应如实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以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认定。对于通过造假或虚报数据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办法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统一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占压、滞留中央补助资金。
  通知明确,中央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计划。各地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中央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确保该项资金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加大一般预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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