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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迈向主流模式的曲折道路

   国际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综合化—修正综合化”的螺旋式发展过程,金控集团也在这一过程中诞生、发展并壮大。
  在世界经济金融的周期性演变中,保守与自由、干预与放任的政策与思潮的交替出现从深层次影响着金融领域的压抑与深化,分业与混业,单一体与混合体的阶段性变化,使得金控集团迈向主流之路充满着曲折与反复。国际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综合化—修正综合化”的螺旋式发展过程,金控集团也在这一过程中诞生、发展并壮大。
  早期的“金融寡头”
  “金融寡头”是对金控集团及其主导作用的政治化形象化比喻。在上个世纪初列宁就指出,工业和银行业的垄断资本互相渗透,彼此溶合或混合生长,形成了最高形态的垄断资本即体现那个时代政治经济特征的金融资本,金融资本的进一步集中又形成金融寡头。这时,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都形成了少数控制着银行又控制着工业的最大资本家和资本家集团,即金融寡头的统治。他们在经济领域内主要是通过参与制,即通过购买“股票控制额”成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层层建立统治。用参与制的办法,金融寡头可以支配比自己的资本大十倍、百倍的社会资本,从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金融寡头还进一步通过同政府进行“个人联合”来控制和影响国家机器,使政府成为金融寡头统治国家的工具。
  “参与制”实现的资本杠杆效应是造成银行业集中进而形成金融寡头的重要途径。列宁指出,“大企业,尤其是大银行,不仅直接吞并小企业,而且通过‘参与’它们的资本、购买或交换股票。通过债务关系体系等等来“联合”它们,征服它们,吸收它们加入‘自己的’集团,用术语说,就是加入自己的康采恩。”那一时期的德意志银行就是一个典型样本,它按照“依附”关系分成三个级别,并按紧密程度可作“始终参与”、“不定期参与”、“间或参与”的区分。当时直接和间接地、全部和局部地加入德意志银行集团的,共有87家银行,这个集团所支配的资本,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共有20亿乣30亿马克。而当时德国银行资本总额也只有136亿马克,占当时德国银行总资本的15%还多。大银行集团还会与其他银行集团达成协议,进而形成“极少数垄断者的同盟”。德国柏林当时9家大银行集团支配的资本已达到德国银行资本总额的83%。
  列宁从战争与革命角度的分析,或有助于我们观察在20世纪初期的金融集团雏形。从中可看出银行业乃至金融业发展由自由竞争导向垄断竞争的递进路线:银行数量减少→单一银行资本及规模增大→通过控股等方式吸附更多的银行,形成大银行集团→大银行集团之间合作形成“寡头垄断”→覆盖各种金融业态的大银行(金融)集团成为金融业的主流模式。
  1933年之前
  金控集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金融业演变进程中资本结构、组织形态、管理架构、信息技术、企业文化等多维度综合化的变革与深化,被视为金融业中的“航空母舰”。
  1933年之前的的金融控股公司
  18世纪以后,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商业银行得到了迅速发展,业务主要集中在存款、贷款和结算(所谓“存、放、汇”)上。进入20世纪,“金融寡头”挟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威势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长足发展。这些“金融寡头”从事混业经营但仍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因为当时西方主要国家实行自由银行制度,银行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相当宽松;证券业虽已成长起来,交易也算活跃,但无论就广度还是深度来讲,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反映在组织形式上,就是金融集团虽然采用金融控股方式,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花旗银行为例。在成立的最初70年中,花旗银行一直采取简单的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仅限于存款、汇兑等传统商业银行领域。19世纪90年代,花旗银行开始进入证券承销和配售领域,从而进入综合化发展阶段。为绕开当时的《国民银行法》的约束,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花旗银行于1911年注册成立花旗公司,这才初步形成了金控公司架构。
  危机之源?不同观点的碰撞
  上世纪20年代后半期,美国社会股票投机活跃。除投入个人积蓄外,人们还通过贷款购买股票,全民炒股,造成股价飞涨,股市泡沫严重。而当时产业领域生产严重过剩,经济出现衰退。经济形势低迷造成投资者信心渐失,1929年10月下旬,纽约股市出现大幅抛售现象,股价快速下跌,个人财富转瞬即失。恐慌加剧,人们开始到银行挤兑存款,造成银行大量倒闭。银行倒闭使生产企业失去“血液”,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生产而不得不宣布破产。企业破产又使大量工人失业,经济陷入恶性循环。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认为,此次席卷西方世界的大危机从本质上讲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是生产过剩消费不足(无力消费)的产物。而西方经济学家则普遍认为,危机爆发的导火索是纽约股市的崩盘,纽约股市崩盘的根源则在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缺乏风险隔离,因此,金融混业经营是导致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大萧条的罪魁祸首。对这个影响一代又一代经济理论与实践者的理论,从一开始就有经济学家的不同看法。例如弗里德曼认为,危机同联邦储备委员会错误的货币政策有关。美联储在危机来临时还在提高利率,而在金本位条件下会造成适得其反方后果(通胀)。大危机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这个历史旧帐或许不重要了,但当时的政策选择确乎影响了一个时代的金融运行。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gle Act)
  基于“经济危机源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缺乏风险隔离”的认识,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gle Act),把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隔离开来,实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为自身投资而购买股票,对购买公司债券也进行严格限制。由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分业经营模式,这种分业经营模式在“二战”后又被“输出”到英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金融集团面临业务分隔与内涵单一的双重压力,混业下的金控模式难以为继。
  分业经营后,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机构却纷纷侵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体制和政策双重约束压制着金融创新,然而顽强的市场力量和不竭的创新冲动始终冲击着分业体制,尽管时强时弱但从未中断。传统体制和金融市场的矛盾不断积累和激化,布雷顿森林体制垮台之后市场力量逐渐占据上风,到上世纪8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遭到商业银行普遍反对已难以为继。到1998年,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标志着该法案名存实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正式取代Glass-stegle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
  “大爆炸”之后
  20世纪70年代后,严格的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经济自由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要求,为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和机构扩张层出不穷,综合化经营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一些分业经营的法规已形同虚设。经过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一系列改革,英国、日本、美国都先后踏上了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之路(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
  1986年伦敦金融改革:
  1983年以前,英国证券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自营等业务严格分开,证券经纪实行固定佣金制,金融市场普遍缺乏活力和竞争力。这种状况不仅使伦敦在世界经济金融中的地位每况愈下,而且不能为保守党政府当时大举推动的经济私有化和自由化改革提供金融支持。在这个背景下,撒切尔政府实施了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改革:对内实施混业经营,放松管制,把国内金融企业推向竞争;对外开放金融服务业,引入外国金融机构,把伦敦金融业在世界金融业中的份额做大。该改革方案于1986年正式实施。
  改革最初几年,从未形成混业竞争能力的英国本土证券公司毫无抵御能力,几乎全部丧失控制权。但改革所创造的开放竞争环境给英国带来的收益也非常巨大。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国际地位提升,英国在各类金融产品交易领域都能取得或保持领先地位。
  金融改革使英国金融市场恢复了活力,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的加深,英国又对传统的、多头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把金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中分离出来,使其专注于货币政策,同时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将分散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步集中到FSA。
  1988年东京金融改革: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日本金融业问题重重:体制封闭保守、金融丑闻不断、风险意识迟缓。面对当时汹涌的世界金融自由化浪潮,日本认为本国的政府保护金融体系已经过时,日本需要更加透明、自由的金融市场。于是日本于1988年提出名为“东京版金融大爆炸”(TokyoBigBang)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构想,包括:完全解除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银行之间的分业界限;实现资产交易自由化;强化金融机构业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实现外汇交易完全自由化等。
  1990年代美国金融改革:
  鉴于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下降,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监督当局在分业经营框架下采取了一些宽松措施,赋予商业银行较大的经营范围和空间。如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包销地方债券、商业票据和抵押证券;1989年1月美联储批准花旗银行等5家银行申请,允许它们包销企业债券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步伐加快,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压力更加巨大。于是,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金融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已无法律障碍,以金控集团为主要模式的金融综合化经营获得重大进展。但是金融扩张的幅度、范围也渐渐超过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的需要。并且由于监管没有跟上,相反倒进一步放松,使金融企业创新过度,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使得隐患一步步扩大。
  怎么看长达一个甲子的分业经营
  从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Glass-stegle法案开始金融业分业经营,到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时间长达60余年。这一阶段,大致可做如下划分:
  第一,“二战”结束之前:混乱世界金融难以创新
  20世纪30乣40年代,整个世界混乱不堪,政治、经济、军事斗争此起彼伏。尤其是军事斗争,更以史无前例的残酷方式上演。在残酷的政治、军事斗争面前,金融处于“御用”状态,无法顾及变革和创新,只能为战争输送源源不断的“货币弹药”。考察“二战”期间主要金融集团的所作所为是耐人寻味的。相反在那一时期,特别是1930年代,处于世界经济外围的中国金融业倒是实行着混业经营。
  第二,“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制度安排不容许金融创新
  “二战”结束,在美国主导下,国际金融进入“布雷顿森林时代”,美元成为世界储备货币,美国也取得金融霸权地位。稳定成为这一阶段国际金融尤其是欧美金融的主旋律,管制下的金融组织形式也保持相对稳定,创新的环境和动力也很薄弱。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利率汇率波动加剧,不确定性增加,从此进入一个新的金融时代。
  第三,欧元崛起时期:市场的“潜流”与金融创新
  为降低乃至摆脱对美元霸权的依赖,欧洲国家于1970年代开始谋求经济金融一体化乃至政治一体化。1999年诞生欧元,对美元霸权构成强大威胁。加之新兴经济体国家崛起,区域性货币不断涌现,国际金融界形成一“元”独大(美元)、多“元”争流(欧元、日元等)局面。在国际经济金融日趋动荡的态势下,金融业竞争加剧。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要欧洲国家本来就采取全能银行制,其范围经济优势使得以分业经营为特色的美国金融业在竞争中倍感吃力。走综合经营之路,渐成美国金融业的主流声音。由此促进了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的结束。同时,竞争加剧,管制放松,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都使得金融创新大行其道,新领域、新产品得以不断出现。分业经营下金融业也有创新,但大规模创新、深度创新,却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而开始并加速的。
  60余年的分业经营模式留给人们很多思索。当初选择分业经营的道路究竟是对还是错?德国金融业未实行分业经营,但也未出现大的金融危机,相反在欧洲大陆乃至整个西方世界一直是“一枝独秀”。这是不是反过来证明了混业经营与金融危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罗斯福当初选择分业经营模式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做法,是不是开错了“药方”?
  2008年的考验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New Century)公司破产,引发次贷危机。2007年底到2008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大机构出现亏损,随之贝尔斯登被收购、雷曼兄弟破产,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正式爆发。此番危机,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延续时间之久,均为历史罕见。西方国家经济增速严重下滑,失业人数剧增,引发一些国家社会动荡、政府倒台。
  我们发现,在危机中能够成功抵御风险并快速恢复的,恰恰是大型综合化金融集团,如花旗集团、JP摩根大通、汇丰集团等。它们往往有更均衡的业务结构、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完备的风控能力。花旗集团2008乣2009年亏损高达293亿美元,2010年就迅速扭转亏损,盈利106亿美元;JP摩根大通即使在危机最严重的2008年仍盈利56亿美元,2009年和2010年更分别赢利117亿美元和174亿美元。与之相反,危机中迅速垮塌的大多是杠杆率较高、规模较小、经营模式单一的投行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美林及中小金融机构等。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高盛、摩根士丹利在危机爆发后纷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走上金控集团之路。
  研究表明,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并非如某些人认为的是由于金控集团的综合化经营和金控集团本身,而是由于美国经济体制和消费结构失衡、监管缺位、创新过度、激励不当、虚拟金融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畸形发展以及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等。美国2010年7月出台《金融改革法案》对美国金融体系进行改革。此番改革并未否定综合化经营和金控集团,而是在维持现有构架下进行纠偏,采取的不是革命的而是“修正主义”的改良办法,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控制规模、加强监管。当然,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金控集团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资本充足率偏低、杠杆率过高、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等。
  几种诠释
  戈德斯密斯的金融结构论:
  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丒戈德史密斯(Raymond Goldsmith)将各种金融现象归纳为三个方面: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与金融结构。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构成各国的金融结构。戈德史密斯将金融结构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类金融结构的特点是:金融相关率(金融资产与国民财富之比)较低,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占据突出地位。这是金融发展初级阶段的特点。第二类金融结构与第一类金融结构有一定相似。但这种结构中,大型股份公司制金融机构已经大量存在。20世纪上半叶,大多数非工业化国家的金融机构属于此类。第三类金融结构的特点:金融相关率较高,金融机构日趋多样化,银行体系地位下降以及储蓄机构、私人及公共保险组织地位的上升。此类金融结构在20世纪的工业化国家较为常见。戈德史密斯将一国金融结构划分为三类(也是三个阶段),重要依据就是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相应的金融工具的发展。在金融机构发展中,戈德史密斯见证了银行规模的日益大型化、银行地位的日益下降以及综合性金融机构对单体银行的替代。
  希克斯和尼汉斯的金融创新论:
  希克斯(John R. Hicks)和尼汉斯(Jurg Niehans)认为,金融制度的创新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节约金融交易中发生的“无形的交易成本”,而金融交易技术的改善会直接达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效果。金融信息条件由于交易技术的应用而得到改善,困扰交易双方的金融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相应得到控制,从而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不断降低的金融交易成本能够进一步刺激金融创新。根据这一理论,金融机构的综合性发展无疑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不断创新的结果。
  格林伍德(Jeremy Greenwood)和史密斯(Bruce D. Smith),以及列文(Ross Levine)的金融机构发展论
  这是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分支。他们在各自的模型中引入了固定的进入费或固定的交易成本,借以说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是如何随着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的增加而发展的。他们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很低,由于缺乏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服务的供给无从产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也就不存在。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由于其收入和财富达到上述的临界值,就有激励去支付固定的进入费。这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就得以建立起来。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收入和财富达到临界值的人越来越多,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人也越来越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综合、多元,推动着综合性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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