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能够进行轮胎质量检测的地方多只有轮胎生产企业,加之在鉴定轮胎损坏原因时存在不透明性,使得鉴定结果很难令消费者信服,轮胎维权一直是汽车相关类投诉中的难点。
本报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的消费者赵先生去年7月买了辆小轿车,今年4月,他发现原车装配的4只轮胎均有鼓包和裂口的现象,找到4S店和整车厂家,得到的答复是已过保修期。据赵先生说,其实他从去年11月份一入冬就更换了雪地胎,一直使到今年3月份,原车轮胎前后用了四个多月,今年刚换上半个多月,就出现四只轮胎只只鼓包的问题。据悉,有类似遭遇的车主不仅仅是赵先生,他们认为这属于轮胎质量问题,整车厂家应对此负责任。后据赵先生讲,最近,整车厂家终于为他的四只“病胎”换了新的。
据悉,汽车轮胎制造企业销售的轮胎质保期通常为3年,而这些轮胎一旦进入到汽车制造企业随整车销售时,轮胎的质保期就被汽车企业“缩水”到几个月,或者根本不提供质保服务,理由是轮胎为易损件。而更令人不解的是,这些企业的内部规定已成行规。2009年3月1日,国家相关部门联合22家轮胎制造企业起草实施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那么,同样是轮胎,为什么消费者会得到多种不同的解释呢?
在调查中了解到,几乎所有国内汽车制造企业对轮胎质保期做了自己的规定,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质保,最长的两年或6000公里。而轮胎企业的质保期大多为3年,也有5年,甚至是“无期限”;至于轮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多家企业表示,消费者可先和汽车4S店联系,让他们先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4S店会联系他们。
对于轮胎企业质保期为3年,为何随整车出售时轮胎质保期就缩水的问题,汽车制造企业均表示,轮胎属于易损件,不属于保修范围,而且这都是公司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查看车辆的保养手册。甚至有销售人员表示:“我们卖的是汽车,又不是轮胎。”
对此,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汽车轮胎是汽车做为交通工具不可缺少的主要配件作为汽车生产、经销商,应对自己提供的轮胎质量承担担保及保修责任。汽车轮胎的主要用途决定其系易损品,但这并不能成为汽车生产、经销商推卸、减免义务的理由,因为汽车轮胎的质量及瑕疵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那么即应遵守行业中3年质保期的规定。部分汽车企业车辆保养手册中轮胎质保期所谓的3个月或几千公里的约定,都是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对方义务和减少格式提供方自身义务的条款,否则无效。汽车企业单方减少了自己对所售汽车配置轮胎的担保义务期限,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有损本企业商业信誉。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孙威认为:在法律上,汽车与轮胎是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轮胎作为从物,被装置在汽车上,即使是易损耗部件,根据其材质也有一定的合理寿命,该寿命期限不应因其是独立被销售还是与主物同时销售而改变。对其质量保证期规定也不应随意为之,应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标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表明轮胎的最低使用期限应不低于3年,而汽车生产厂家给出了“缩水”的规定,无外乎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汽车生产商按行业标准约束轮胎厂,但对自已的消费者擅自降低标准,减轻责任。第二种可能是汽车厂商在向轮胎厂商订制轮胎时为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降低质量标准,轮胎厂给汽车厂的轮胎与投放到市场上零售的轮胎执行两个质量标准,汽车厂商以“易损耗部件”等说辞掩盖其违约、侵权的本质。而无论是哪种可能,都是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