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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推旅游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4日 09:34 作者 赵卫民
 

  本报讯(记者赵卫民)近日,山东省旅游局发布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旅行社的经营服务,举报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者最高可获得1500元的现金奖励。
  据悉,山东省旅游局首次推出的这一《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根据 《旅行社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省内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制度》规定,社会公众可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擅自增减旅游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擅自转团等19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实后,依据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举报人可获得1500元、1000元、5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山东省旅游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刘先生告诉本报记者,此新规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渠道,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好“好客山东”的旅游品牌形象。
  刘先生表示,“近年来,我省旅行社发展迅速,全省旅行社近2000家,数量居全国第一。其中绝大部分旅行社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热情周到服务,成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还表示:“旅行社数量的激增,意味着行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于是,有些旅行社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且更加隐蔽。单靠正面检查,很难查出这些问题。”“此次出台这个举报制度,就是要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开创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刘先生认为。
  该制度中特别强调,举报人员在进行举报时,要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线索和证据,查办结果要与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对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不予奖励,确保举报的严肃性,避免乱举报和随意举报。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该制度也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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