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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行社安排购物每次禁超90分钟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5日 08:00 作者 胡洪江
     本报昆明5月4日电 (记者胡洪江)云南省《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购物约定的,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应为星级旅游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平均每天不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超过90分钟。

  该标准提出,合同文本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仅供参考”、“以某某为准”等不确定用词。旅行社为保游客在旅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设有内部服务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或人员;设有固定的24小时投诉电话,旅游者投诉24小时内应答等。

  云南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职副秘书长李波说,云南省的地方标准主要从服务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与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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