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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创新须服务“三农”经济发展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9日 16:30 作者 魏昕彤
      作为加强和改进现代金融支持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创新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全面形成了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多元体系,发展丰富了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便捷简化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方式程序,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便捷实在的服务。而要保持金融创新的生机活力,就必须使金融创新服务“三农”经济发展,贴近新农村建设多方面、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创新面临的障碍由于农村金融环境欠佳、行业权限和条法制约、以及农业和农村保障体系的缺位等,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法律障碍难以突破。
  一是行业权限和条法制约金融产品的创新。农村金融创新的关键点,在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权范畴,获得法律支持,并具法律效力。农村金融创新中,大量的协调工作,短期内很难完成,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立法,实现法律突破。
  二是保障体系缺位影响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农业经济实体的脆弱性及农业保障措施的缺乏,必然影响农村金融创新的发展。
  三是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对创新主体的激励不足。农村金融有较高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社区性地方金融结构,仍然承担着部分政策性职能,为有效控制风险,化解历史包袱,在金融创新上内源动力不足,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
  四是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部分地区农村金融环境欠佳限制金融产品的创新运用。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一是国家要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业、农村物权和权属登记、评估、流转、确权等系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突破法律障碍,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在物权运用上的空间,使农村资产权证化,提高流转率。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相关要素市场和相应的管理机制,解决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协调和法律支持保障问题。
  二是地方政府要建立农业贷款担保补偿机制,实行低手续费率或由国家补贴担保费率的政策化运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担保费用负担。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三是国家可制定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财政配套政策,加大国家支持力度,适当延长不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减免税或调整降低税率政策,可一定比例返还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以鼓励支农投入和农村金融创新。
  四是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要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创新支持力度和协作配合,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六是中国人民银行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多元化的联合担保体,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和担保能力,解决部分农民因无担保能力导致的贷款难问题。
  七是农村金融创新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变,要贯彻执行国家扩内需、保民生、促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与地方政府、企业商家的合作,支持和促进新形势下农村住房和消费市场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吉林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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