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市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车,从首次上牌投入营运日计起,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自本月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
《规范》规定,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以及除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
同时,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状态;建立健全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二级清洗;定期进行车厢消毒;确保营运车辆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无积垢、无积水。
《规范》还明确,出租车应使用白色布质座套,或车辆原装环保材质座套;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接受电调业务时,按规定使用“电调”标志,不应使用“停运”标志牌。
营运中,由于供车方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或遇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营运中,乘客改变目的地或需要改变行驶路线时,应重新选择并告知乘客合理路线,征得乘客同意后改道行驶;遇车辆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应帮助乘客转乘其他车辆,并免收起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