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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乔丹”商号及商标受法律保护
来源 信息早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9日 12:41 作者 王玉
 

  与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

  2月23日,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突然宣布,拟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2月26日,乔丹体育对外做出正式回应:乔丹体育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篮球领域所取得的运动成就及贡献。

  据了解,乔丹体育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名称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出于维护知识产权、品牌拓展等原因,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十二年来,乔丹体育已在品牌建设方面直接和间接投入数十亿元。

  乔丹体育的法律顾问指出,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享有专用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事实上,自2000年6月乔丹体育成立起,Michael Jordan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Michael Jordan先生无直接关系,并强调和Michael Jordan先生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活动。

  日前,对于Michael Jordan的控告,乔丹体育品牌负责人黄涛表示对此表示不解。但黄涛同时表示:Michael Jordan是一位伟大的篮球运动员,乔丹体育尊重其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及2007年,与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运动员迈克尔 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 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业内法律人士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已表明中国行政管理机构已认定“乔丹”商标并不唯一对应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本人,Michael Jordan若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判例很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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