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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禁建污染饮用水源项目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31日 08:11 作者 邵芳卿
    在广西紧急整治龙江镉污染之时,2月1日,《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它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禁种速生树种和严限水电站,并强化了政府责任。
  1月30日,福建省环保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阐述了《条例》的创新内容。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专列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同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衔接,并进行细化,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条例》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显强化了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并对之限权。
  例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计划与目标并公告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内容,同时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福建省环保厅发言人指出,吸取紫金矿业事件的教训,《条例》提出了“加强区域联防”和“保护水生态资源”等要求,提出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保证辖区内和出境水断面水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未达标的应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后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相应地,省环保部门应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界交接断面设置水环境监测点并发布监测信息,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向省政府报告。
  据发言人透露,目前该省各设区市断面的水环境监测点设备已到位,县级断面部分到位。
  《条例》还在全国率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和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所谓速生树种,草案明确提出就是巨尾桉等桉树品种。”发言人解释说。
  同时,由于全省6000多家水电站影响水质,《条例》“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对重点流域水电站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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