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闻晨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25日 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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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4日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新国标将于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 在近期几大速冻品牌食品因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而下架的背景下,因有条件允许金葡菌限量存在,新国标引来议论纷纷。卫生部专家称,新国标更加科学合理,并没有降低要求。 新国标被指“开倒车” 这个新国标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卫生部在原《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GB19295-2003)实施基础上组织制定的。 根据速冻面米制品检验和监测情况,借鉴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管理规定,新国标采用了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采样原则,调整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规定,删除志贺氏菌规定,取消霉菌指标,修订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 关于金黄色葡萄球菌,新标准一改过去“不得检出”的定性判断,采用了三级采样方案,用5个样品定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这一“从无到有”的变化,令一些人质疑新标准在“开倒车”。 老标准缺乏科学依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表示,根据食品风险分析原则,特定病原菌在某些特定食品中要作为重点来控制。泛泛地规定致病菌不得检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从食品检验技术支撑来看,过去我们在微生物检验方法中也没有定量的检测方法,只能采用定性规定。 据介绍,金黄色葡萄球菌广泛分布于空气、土壤中,人和动物是主要携带者,通常存在于50%或更多健康人群的鼻腔、咽喉、头发和表皮中,对热敏感,一般烹饪煮熟即可杀灭。通常在金黄色葡萄球菌大于105菌落数/克时可能产生致病性肠毒素,引起食物中毒。 刘秀梅说,新国标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为102菌落数/克-104菌落数/克,参考了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标准,符合国际规则;在100℃的条件下,数秒内这种细菌就会失去活力。可以肯定:在煮沸的过程中,食品煮熟了,金葡菌就不存在了。 刘秀梅还表示,按照旧标准,采1件产品就判定整批合格与否。由于微生物的污染和分布是不均匀的,如果采1件,可能会检到致病菌,但也很有可能会漏掉已经被致病菌污染的产品;现在新标准要求每批产品采样5件,比以前更科学、更合理了。 相关新闻新国标遭企业巨头“绑架”? 卫生部专家昨作出否定回答:5年前启动立项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从生乳到速冻面米制品,近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布屡遭质疑,公众担心为照顾企业利益而降低安全要求。大企业是否“绑架”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专家24日作出否定的回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说,制定食品产品的安全标准,一定要有监管部门、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的专家共同参与。不能把企业参与、提出意见,或者某一个企业情况符合现在监督监管的情况,就认为是被企业“绑架”。 以卫生部24日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为例,刘秀梅说,这项新标准2006年立项启动,2008年完成初步版本。在这个过程中,有记载的研讨会有7次,参与标准研讨和提出意见的有300多人,编制说明就有25页,其中包括了在2006年全国进行速冻面米食品监测的数据、国外的数据,以及对收到的158条意见的整理情况。这些意见中有31条没有采纳,采纳与否都要给出理由。 最高法: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可按最高罚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关负责人表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对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最高法表示,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此外,还将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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