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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可购买集体用地使用权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15:20 作者 陈泽佳
 

  观点地产网讯:10月20日消息,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用地企业和单位今后不仅可以购买国有土地,还可以购买集体建设用地。这标志着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将可以合法化流转。

  据了解,与国有建设用地相比较,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最大的不同,在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国家,并且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试行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将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通过发布通告、召开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取得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进行公示、进行公证后方可取得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

  另外,集体建设用地因各种原因导致需要收回的,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处理或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给予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关于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价值方面,《试行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主要考虑从权属性质、融资功能、市场风险、规划管制、收益等方面来衡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是有区别的;同时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培育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角度综合评估,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率确定,防止出让价格过低。

  关于保障农民利益方面,《试行办法》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严格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集体决议的方式,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等有关程序获得同意流转证明。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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