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1日 08:24 |
作者: |
王艳 |
| |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刘继生透露,广州将对见义勇为人员加强奖励和保护,大幅提高奖金并帮助解决就医、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据悉,《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拟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抚恤金提高到50万元。 奖励见义勇为是一种普遍性的管理思路,但如广州这般不仅将大幅提高奖金数额,还在就医、就业、住房和子女教育等问题上给予关照的,却不多见。在“小悦悦事件”爆发后的今天,重拾“见义勇为激励法”的命题,无疑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从现实来看,因为见义勇为而死或者伤残,给英雄的家庭必然带来重大的影响,有些甚至会因此陷入生存困境。那么,给予见义勇为者一笔慰问金,帮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不仅是对故去或者伤残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安慰,也体现了制度的社会责任跟进。包括重奖在内的一系列保障,也会产生不可忽视的社会效应:政府和社会不会忘记那些为公共利益献身的勇士,由此,则会对社会道德产生一种导向作用。 对于见义勇为者,人们往往习惯于给予道德褒奖;对于冷漠看客,社会往往会展开批评。然而,却很容易忽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维护公共安全是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公共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为大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空间,而公民见义勇为行为不过是对公共安全管理的一种补充。换言之,公共管理部门才是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障,可以视为公共管理者对于自身责任的更富有人性化的延伸性担当,在为见义勇为者付出保障的同时,也体现出对民众的尊重。 因此,笔者认为,“道德呼唤”固然非常重要,而“道德激励”同样不可或缺――保障见义勇为者就是一种理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激励方式。(王艳,山东省淄博市)
|
| |
|
| |
|
| |
|
|
|
|
|